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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臺海網(微博)3月19日訊 據臺灣《中國時報》報道,臺北市大安分局憑藉案發現場的煙蒂DNA鑒定,宣佈偵破2006年間一起連續闖空門竊案;檢方卻查出被送辦的竊賊郭智斌案發時在監服刑,怎麼可能空間轉移“分身”犯案?檢察官除將郭嫌不起訴處分,並要警方查明,若確是警察疏失,建請議處。
  大安警分局偵辦一宗集團竊案,查出該集團涉嫌於2006年間以油壓剪、起子等工具,以闖空門方式偷遍臺北市多家公司、連捷運站工地也不放過,犯案逾20多起。警方在現場採集到煙蒂DNA,送刑事局比對。
  鑒識人員比對發現煙蒂DNA的型別,發現與中正二分局2004年送檢的“郭智斌建檔案”之一的DNA型別相符,認定郭涉及集團竊案,將郭函送臺北檢方偵辦,郭並一度遭通緝。
  警方日前逮到郭嫌,郭否認涉案,辯稱案發時他人在監獄服刑,絕對不可能犯案,但警方仍將郭送辦。
  郭嫌一再向檢察官喊冤。經檢察官查證,郭因毒品、竊盜等案分別被判刑確定,他於2003年5月21日被羈押,同年6月6日發監服刑,2012年9月4日出獄。2006年竊案發生時郭人在監獄服刑,根本不可能犯案,因此將郭不起訴。
  警方表示,郭2003年因案入獄服刑,當時他參與的竊案現場採到2個煙蒂DNA,除他外,至少有1名共犯。而大安分局偵辦的2006年間竊案,去年底鑒驗報告出爐,證實為與郭當年犯案的另一共犯所有,但警察忙中有錯將郭送臺北檢方偵辦,2月底已向檢方提出更正。
  檢警指出,DNA鑒驗因具高科技、準確性高,廣泛運用於司法案件上,近來成為發現真實、推翻冤案的利器,被稱為“證據之王”。本案一度以為是鑒識人員出錯搞烏龍,雖然事後查明,但仍間接影響DNA鑒驗的權威性。
  責任編輯:劉強  (原標題:案發時卻在監獄服刑?台檢察官調查“分身”犯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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